26万元的地坪漆疑似三无产品:桶面预留公司不存在、检测报告信息查不到因油漆颜色与色板不一致,施工方才发现供货方提供的“地坪漆”《检验检测报告》是假的。供货方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称,产品经过第三方检验合格。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供货产品包装上预留的公司名称不存在。
“当时与对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对方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手续和资料,同时也提供了很多在建项目及完工项目的样板实景资料。”看到目前被暂停的施工现场,施工方负责人刘某倍感尴尬,称因为供货方提供的“地坪漆”《检验检测报告》数据有问题,不仅导致项目停工,同时还面临返工及延期交付等问题。
刘某介绍,2021年12月,因地坪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建材需要,公司与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环氧底漆,6000公斤,金额10.68万元;环氧灰色中涂,12000公斤,金额15.6万元。”合同总金额为26.28万元。
合同签订后,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项目交付了建材产品,一并提交的还有三份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进入施工环节,刘某发现对方提供的漆颜色与相对应的色板颜色不一样,询问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时,被告知新材料干透以后效果就会与色板一致。但是等到部分区域干透之后,仍发现效果与色板差异明显,于是全面停工,而此时地坪施工面积已有1万余平方米。
他们进一步查询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检验检测报告》,经防伪查询核验后发现,数据库不能显示报告记录。他们要求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解释说明,对方均不予正面回复。向相关部门反映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求助媒体。
刘某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和三份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报告》载明:2021年1月25日出具委托样品为环氧底涂编号为:建委2021-01-0622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委托样品为:环氧底涂;编号为建委2021-01-0623《报告》一份、委托样品为:环氧中层漆;编号为建委2021-01-0624《报告》一份、委托样品为:环氧树脂平涂面漆;上述三份送货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载明委托方系东莞市某公司委托,检验结论为:符合GB/T标准要求。
刘某打开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官方网站查询真伪,因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没有官方出具的防伪码,最后他们拨打官方电话进一步核实,工作人员证实三份《检验检测报告》经防伪查询核验,数据库不能显示报告记录。
在施工现场,华商报记者看到被刘某暂时封存的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地坪涂料”桶上标注的公司名称为: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工厂地址为:咸阳市三原县工业园区,公司地址为: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某综合楼。
9月20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咸阳市三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三原县工业园区早在多年前就已改名为三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他们招商的项目中找不到这家公司的信息,建议去询问一下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请示领导后表示,建议记者去三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三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则建议记者应该去找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看看他们是否掌握这家企业的生产信息。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标注的工厂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工业园区是否存在?三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称不清楚,建议去找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月2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根据油漆桶上载明的公司地址前往西安市高陵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后表示,该系统中没有“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的信息资料。
记者注意到,虽然门口宣传牌中标注的是“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但一位销售经理递来的名片上公司名称则是“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与油漆桶上标注的“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相同。
当记者表明身份询问“西安华秀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销售经理反问记者“能不能不回答”。
对于给刘某公司提供的三份《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销售经理称,当时对方要求送货时一并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好报账,送货后对方也没有提出异议,后期施工中称《检验检测报告》有问题必一运动,他们随后也提供了真的《检验检测报告》。
9月22日,华商报记者将此情况反映给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下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给记者回复称,接到相关资料后,已经安排专人进行核查。
11月1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接到有关材料后,该局先期安排咸阳、三原市场监管部门对这家名为“西安华秀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在该区域生产经营进行了调查,后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将此事交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办理,目前正在办理中。
11月22日,记者再次联系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被告知目前该事件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介绍,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文/图